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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咨咨询 || 各地政策文件中,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委托方式有怎样的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5-10-11   |   所属分类:企业动态   |   阅读次数:37

一、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要求


1、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环节(1)工程咨询单位服务方式采用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联合体)提供。(2)不同服务方式的责任关系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根据与委托方的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方承担相应责任。
2、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环节(1)工程咨询单位服务方式应当由议价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2)联合服务方式的责任关系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管理的规定加快构建适合我国投资决策和工程建设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科学制定合同条款,促进合同双方履约。

二、地方规定


地方各省(市、区)根据515号文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在试点工作方案中规定,社会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时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也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关于是否招标的规定湖南省、陕西省、山东省、黑龙江省等省份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包含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内容的,应当依法招标”。湖南省还提出“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明确投资决策意向后,即可开展包括投资咨询在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山西省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可通过综合招标方式一次性发包”。
2、关于委托方式的规定江苏省、湖南省、深圳市、陕西省、山西省、山东省、贵州省、黑龙江省8省(市)规定可独立委托,也可由联合体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关于转委托,深圳市规定可以转委托,并可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转委托单位。
吉林省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在自有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不得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咨询服务业务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
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代签章问题,贵州省规定“建设单位应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授权,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建设单位签章,但依法依规必须由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文件,仍应由建设单位独立签章或由建设单位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共同签章”。
3、招标文件示范为本对委托方式的规定根据对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的梳理与解读,目前国家层面仅发布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并未发布相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圳市先后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
(1)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2020年版)》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提出“原则上鼓励投标人以单独一家企业形式参与投标,投标人可以将本在本企业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投标时须提供相关附件条件生效的分包协议或分包合同”。同时也接受联合体投标,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牵头方必须是具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中的两项及以上的加急资质或者被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试点企业名单或关系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
(2)深圳市的规定《深圳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提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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